长沙市芙蓉区凯发一触即发关于芙蓉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区凯发一触即发决定,在芙蓉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芙蓉区车站路、人民中路、曙光路和五一大道合围区,红旗路、远大路、湘研路、东湖路和人民东路合围区。
(十)汉桥、营盘路跨浏阳河大桥、远大路跨浏阳河大桥,人民路跨浏阳河圭塘河大桥等人行、非机动车及机动车通行桥梁。
(十一)向阳湖、锦泰广场等公共场所。
(十二)区凯发一触即发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经市、区凯发一触即发批准,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二条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除全年禁放区域外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芙蓉区辖区如下图)。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早上6∶00至24∶00(其中除夕为早上6∶00至次日凌晨1∶00)为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凯发一触即发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上述限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知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限制。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各街道、社区及物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可科学规划设置开敞、安全的燃放点。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芙蓉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工作部门(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举报。相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110(长沙市公安局)。
(二)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芙蓉区凯发一触即发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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